彰化人 代書、稅務、法律 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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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書件範本名稱(紙張規格頁數;編號;費額)

備註

開 啟

 

A.   遺產稅申報繳納事項

 

 

1

遺產稅申報書(A4 X 8 頁;DT211600 元)            Ð

註1

OFF

 

 關連書件:展延遺產稅申報期限申請書(A4X1頁;DT212300 元) Ð

註1

OFF

2a

分期繳納遺產稅申請書(A4 X 1 頁;DT213300 元)         Ð

註2

OFF

2b

實物抵繳遺產稅申請書(A4 X 1 頁;DT214600 元)         Ð

註2

OFF

 

 必要附件抵繳遺產稅實物清單(A4 X 1 頁;DT215200 元)

Ë

OFF

 

 備用附件繼承登記申請書(實物抵稅;B4 X 1 頁;DT216600 元)

 

OFF

 

 備用附件繼承系統表(A4 X 1 頁;DD122?300 元)  6 式擇 1  aa

 

連結

 

 備用附件登記清冊(B4 X 1 頁;DD124300 元)

 

OFF

 

 備用附件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抵遺產稅B4X1DT217600

 

OFF

 

 必要附件實物抵繳遺產稅同意書(A4 X 1 頁;DT218200 元)

 

OFF

 

 備用附件切結書(保全土地所有權移轉A4 X 1 頁;DT219200 元)

 

OFF

 

 工具書件拋棄繼承聲請書狀(A4 X 1 頁;DL101600 元)     Ð

 

連結

 

 工具書件戶籍謄本申請書(繼承事件;A4X1頁;DH101b100Ð

 

連結

 

 工具書件印鑑證明申請書(A4 X 1 頁;DH103100 元)      Ð

 

連結

3

不動產所有權同意移轉證明申請書(A4 X 1 頁;DT220300 元)    Ð

註3

OFF

   Ë :EXCEL試算檔

  Ð :內附申請事項相關法令條文規定【書狀撰擬要領】。

1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 6 個月內向主管稽徵

   機關據實申報;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

   申請延長之。

2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 1 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

   限內,申請核准分期繳納;或申請核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保管之實物)1

   限抵繳。

3 繼承人為 2 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含罰鍰及加徵之

   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

   轉證明書。

 

B.   贈與稅申報繳納事項

 

 

4

贈與稅申報書(A4 X 6+1 頁;DT251600 元)           Ð

註4

OFF

 

 關連書件:展延贈與稅申報期限申請書(A4X1頁;DT252300 元) Ð

註4

OFF

5a

分期繳納贈與稅申請書(A4 X 1 頁;DT253300 元)         Ð

註5

OFF

5b

實物抵繳贈與稅申請書(A4 X 1 頁;DT254600 元)         Ð

註5

OFF

 

 必要附件抵繳贈與稅實物清單(A4 X 1 頁;DT255200 元)

Ë

OFF

 

 備用附件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贈與稅;B4X1頁;DT256600

 

OFF

 

 必要附件實物抵繳贈與稅同意書(A4 X 1 頁;DT257200 元)

 

OFF

 

 備用附件登記清冊(B4 X 1 頁;DD613300 元)

 

OFF

6

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申請書(A4 X 1 頁;DT258300元 )       Ð

註6

OFF

  Ð :內附申請事項相關法令條文規定。

4 贈與人在 1 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

   生後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

   者,應於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5 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 1 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

   限內,申請核准分期繳納;或申請核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保管之實物)1

   抵繳。

6 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發給不計入贈與總額證

   書。

 

C.   退稅及其他稅務行政事項

 

 

7

退還溢繳稅額申請書(國稅局;A4 X 1 頁;DT271100     Ð

註7 

OFF

8

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申請書(A4 X 1 頁;DT272100 元 )

註8 

OFF

 

 關連書件:個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申請書A4 X 1頁;DT273100

註8 

OFF

 

 關連書件:債務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申請書A4X1頁;DT274100

註8 

OFF

9

自由職業事務所稅籍編配申請書(A4 X 1 頁;DT274100 元)

 

OFF

10

綜合所得稅申報書(A4 X 1 頁;DT275100 元)

 

OFF

  Ð :內附申請事項相關法令條文規定。

7 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稅額,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

   證明,申請退還

8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

   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D.   代理及行政救濟程序事項

 

 

11

委任書(國稅局;A4 X 1 頁;DT266100 元)

 

OFF

12

復查核定稅額申請書A4 X 1 頁;DT291300 元)         Ð

註12

OFF

13

 關連書件:訴願書(A4 X 2 頁;DT292300 元)         Ð

註13

OFF

14

 關連書件:行政訴訟起訴書狀                  Ð

註14

連結

  Ð 內附申請事項相關法令條文規定【書狀撰擬要領】。

註12: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納稅或補稅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依

   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註13: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行

   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法提起訴願。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註1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

   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 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

   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

   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

   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

   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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