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人 代書、稅務、法律 事務所

 

***  書件範本(繼承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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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書件範本名稱(紙張規格頁數;編號;費額)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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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全體繼承人未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者適用)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申請書(B4 X 1 頁;DD111600 元)        Ð

註1

OFF

 

 先行程序:遺產稅申報(展期申報、分期繳稅、實物抵稅)

 

連結

 

 必要附件繼承系統表(A4 X 1 頁;DD112300 元)  6 式擇 1  aa

 

連結

 

 備用附件登記清冊(B4 X 1 頁;DD113300 元)

 

OFF

 

 備用附件土地登記案件郵寄服務申請書(A4X1頁;DD114100 元)

註2

OFF

 

 備用書件A4公文信封繕印(地政機關郵寄服務用;DE106100 元)

註2

OFF

 

 工具書件戶籍登記申請書(死亡登記;A4X1頁;DH120200 元) Ð

 

OFF

 

 工具書件戶籍謄本申請書(繼承事件;A4X1頁;DH101b100元)Ð

 

OFF

 

 工具書件印鑑證明申請書(A4 X 1 頁;DH103100 元)      Ð

 

OFF

 

 工具書件拋棄繼承聲請書狀(A4 X 1 頁;DL101600 元)     Ð

註3

OFF

 

 工具書件限定繼承聲請書狀(A4 X 1 頁;DL102600 元)     Ð

註4

OFF

 

      必要附件限定繼承遺產清冊(A4X5頁;DL103300元)

註4

OFF

 

 關連書件分割遺產起訴書狀(A4 X 1 頁;DL362600 元)     Ð

 

OFF

  Ð :內附申請事項相關法令條文規定【書狀撰擬要領】。

1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但以親等近者為先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a. 與第 1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b. 與第 2 順序或第 3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1 / 2

    c. 與第 4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2 / 3

    d. 1 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承登記略別為【公同共有繼承分割繼承】登記兩種,茲比較說明於下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a. 繼承人有數人 b. 全體繼承人未達成遺產分割協議 c. 得由任 1

              繼承人單獨申請登記 d. 代書費用 1 承人計算。

    分割繼承登記  :a. 繼承人有數人 b. 全體繼承人已達成遺產分割協議 c. 須由全體

              繼承人共同申請登記 d. 代書費用全體繼承人人數計算。

    (全體繼承人對於公同共有遺產之權利義務狀態略述如下:

      1.   共有物,由  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2.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3.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  共有人單獨為之

      4. 公同共有物之擔負【管理費、稅費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連帶負擔之

      5.   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  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稱公同共有者,寓意「天下為公、世界大同」之共有狀態;近似共產之準共產狀態

    (被繼承人身歿時,繼承開始,毋待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遺產已處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狀態【權利範圍混沌未明】;迨至辦竣遺產分割依遺囑、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

     記,權屬乃定。前稱【分割繼承登記】,實則寓含【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遺產分

     割登記】 2 道程序)

   納稅義務人應於 6 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未依限申報者,按核定稅額加處 1~2 倍之罰

   土地權利繼承登記,得於 6 個月內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聲請逾期者

   每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20

   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3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

   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逾期仍未聲請

   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經 5 次標售(

   遞次酌減價額 20%;第 5 次底標價 = 公告現值 x 40%)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

2 申請人得預納資費,申請地政機關以郵寄方式送達權利書狀等文件。

   A4 公文信封規格:23.6 公分 x 32.5 公分。

3 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其繼承權;拋棄繼承權者,

   對於被繼承人所負債務不負清償義務。

4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

   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B.   分割繼承登記(全體繼承人已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者適用)

 

 

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書(B4 X 1 頁;DD121600 元)          Ð

註1

OFF

 

 先行程序:遺產稅申報(展期申報、分期繳稅、實物抵稅)

 

連結

 

 必要附件繼承系統表(A4 X 1 頁;DD122300 元)  6 式擇 1  aa

 

連結

 

 必要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B4 X 1 頁;DD123600 元)

 

OFF

 

 備用附件登記清冊(B4 X 1 頁;DD124300 元)

 

OFF

 

 備用附件土地登記案件郵寄服務申請書(A4X1頁;DD125100 元)

註2

OFF

 

 備用書件A4公文信封繕印(地政機關郵寄服務用;DE106100 元)

註2

OFF

 

 工具書件戶籍登記申請書(死亡登記;A4X1頁;DH120200 元) Ð

 

OFF

 

 工具書件戶籍謄本申請書(繼承事件;A4X1頁;DH101b100元)Ð

 

OFF

 

 工具書件印鑑證明申請書(A4 X 1 頁;DH103100 元)      Ð

 

OFF

 

 工具書件印花稅繳款書開立申請書(A4 X 1 頁;DT101100 元)  Ð

註6

OFF

 

 工具書件契稅申報書(A4 X 3 頁;DG101600 元)        Ð

註7

OFF

 

 工具書件拋棄繼承聲請書狀(A4 X 1 頁;DL101600 元)     Ð

註3

OFF

 

 工具書件限定繼承聲請書狀(A4 X 1 頁;DL102600 元)     Ð

註4

OFF

 

      必要附件限定繼承遺產清冊(A4 X 5頁;DL103300元)

註4

OFF

  Ð :內附申請事項相關法令條文規定【書狀撰擬要領】。

6 申請人得向稅捐機關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後繳納取據,以代貼用印花稅票。

7 建物分割,應申報繳納契稅;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辦理分割,免徵契稅。

 

C.   附錄【有關退休金、補償金及社會保險給付申請事項

 

 

勞工退休金給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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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農、軍、公保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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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連書件:勞、農、軍、公保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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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申請書

註8

連結

 

 關連書件: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補償金申請書

註8

連結

8 因使用汽車、機車或其他動力車輛,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受傷、殘廢或死亡者,不論車輛

   使用人有無過失,受害人或其遺屬得依規定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請求財團法人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核給相當於保險給付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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