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人 代書、稅務、法律 事務所

 

***  書件範本(行政訴訟事件) ***

使用付費

E-Mail 訂購單

訂單剪貼

茲依行政訴訟通常程序,列舉各類常用書狀如下:

 主要書狀:

  起訴書狀 >> 補正書狀 >> 答辯書狀 >> 調查證據聲請書狀 >> 陳報書狀 >>

  閱覽及影印卷內文書聲請書狀 >> 異議聲明書狀 >> 抗告書狀 >> 上訴書狀 >> 再審書狀

 其他書狀:

  保全證據聲請書狀 >> 訴訟參加聲請書狀 >> 訴訟救助聲請書狀 >> 假扣押聲請書狀 >>

  假處分聲請書狀 >> 承受訴訟聲明書狀 >> 言詞辯論準備書狀 >> 訴之撤回書狀 >> 

  補充判決聲請書狀 >> 上訴理由補正書狀 >> 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項次

書件範本名稱(紙張規格頁數;編號;費額)

備註

開 啟

 

A.   主要書狀

 

 

1

起訴書狀(A4 X 5 頁;DL501;600 元)              Ð

註1

OFF

2

補正書狀(A4 X 1 頁;DL502;300 元)              Ð

註2

OFF

3

調查證據聲請書狀(A4 X 1 頁;DL503;300 元)          Ð

註3

OFF

4

陳報書狀(A4 X 1 頁;DL504;300 元)              Ð

註4

OFF

5

閱覽及影印卷內文書聲請書狀(A4 X 1 頁;DL505;300 元)     Ð

註5

OFF

6

異議聲明書狀(A4 X 1 頁;DL506;300 元)            Ð

註6

OFF

7

抗告書狀(A4 X 2 頁;DL507;300 元)              Ð

註7

OFF

8

上訴書狀(A4 X 1 頁;DL508;600 元)              Ð

註8

OFF

9

委任書狀(訴訟代理人;A4 X 1 頁;DL509;200 元)        Ð

註9

OFF

  Ð :內附書狀撰擬要領及相關法令條文規定。

1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

   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2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3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

4 :法院命提出文書、物件或陳報特定事項者適用。

5 :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6 :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亦同。

7 :對於裁定,得依法提起抗告。

8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9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

 

B.   分類起訴書狀(行政公法上保險金、補償金給付事件)

 

 

10

給付交通事故補償金起訴書狀(A4 X 1 頁;DL510;600 元)     Ð

註10

OFF

  

 

C.   其他書狀(通常訴訟程序)

 

 

11

保全證據聲請書狀(A4 X 1 頁;DL511;600 元)          Ð

註11

OFF

12

訴訟參加聲請書狀(A4 X 1 頁;DL512;600 元)          Ð

註12

OFF

13

訴訟救助聲請書狀(A4 X 1 頁;DL513;600 元)          Ð

註13

OFF

14

假扣押聲請書狀(A4 X 1 頁;DL514;600 元)           Ð

註14

OFF

15

假處分聲請書狀(A4 X 1 頁;DL515;600 元)           Ð

註15

OFF

16

承受訴訟聲明書狀(A4 X 1 頁;DL516;600 元)          Ð

註16

OFF

17

言詞辯論準備書狀(A4 X 1 頁;DL517;600 元)          Ð

註17

OFF

18

訴之撤回書狀(A4 X 1 頁;DL518;600 元)            Ð

註18

OFF

19

補充判決聲請書狀(A4 X 1 頁;DL519;600 元)          Ð

註19

OFF

20

上訴理由補正書狀(A4 X 1 頁;DL520;600 元)          Ð

註20

OFF

21

上訴理由追加書狀(A4 X 1 頁;DL521;600 元)          Ð

21

OFF

  Ð :內附書狀撰擬要領及相關法令條文規定。

註11: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得向行政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

註12:訴訟之結果將損及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該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允許其獨立參

   加訴訟。

註13: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得聲請行政法院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註14: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

註15: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

   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當

   事人得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註16:當事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其承受訴訟。

註17:當事人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得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

註18:原告(上訴人)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註19: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聲請補充判決。

註20: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

註21:上訴人在最高行政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D.   其他書狀(原訴訟事件終結後之救濟程序)

 

 

22

再審之訴書狀(A4 X 2 頁;DL522a;600 元)             Ð

註22

OFF

 

 關連書件:再審聲請書狀(A4 X 1頁;DL522b;600 元)      Ð

註22

OFF

23

解釋憲法聲請書狀(A4 X 1 頁;DL523;600 元)          Ð

註23

OFF

  Ð :內附書狀撰擬要領及相關法令條文規定。

註2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

   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1.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2.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3.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4.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5.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者。

    6. 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

     在此限

    7. 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8. 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有

     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9.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10.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

     11. 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

     已變更者

     12. 當事人發見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者

     13. 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

     為限

     14. 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

   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10 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

   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 3 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情形者,得準用規定聲請再審。

註23: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如工作權、訴訟權),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

   請解釋憲法。

回首頁

回內頁導覽

***  Copyright  Reserved  By  Chang.hua514  Service  Center  ***